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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申请《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来源: 时间: 2022-12-12
申请人为辖区内的中国公民,拟在日本市区町村役所申请登记结婚,需要在总领事馆申请《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公证。
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住民票》原件(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或《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填写《声明书》
4、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5、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明(初级法院判决的,应同时提供判决书和生效书原件)
6、丧偶者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及结婚证明
说明:
1、无有效护照者需先申请护照,具体手续请查看护照办理。
2、无签证者需提供陈述书 (内容:申请人信息、国内住址、日本住址、来日经过、签名、日期。),陈述书须注明:我保证
以上所述全部属实,否则,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临时来日公民,除护照外,需提交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居住在第三国的公民,提交我驻当地使(领)馆
出具的《未再婚声明书》及经我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离婚或丧偶证明。
4、持有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证件的非在日定居者,须提供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独身证明》。
5、在中国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在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的,须提供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届。
6、申请人须在申请窗口的办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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