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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领事馆登记离婚
2016-10-18 21:24

  曾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原登记的总领事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和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希加入国内居民身份证号码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民票》原件(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在留卡》或《外国人登录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当事人单人证件照片各2张(3cm×4cm)

  4、当事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5、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6、填写《离婚协议书》(1式3份)

  说明:

  1、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2、办理登记离婚申请及领取离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3、婚姻关系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缔结,当事人申办离婚登记的,使领馆不予受理。可通过以下方法办理登记离婚。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居住在日本,可以在当地市区町村役所办理登记离婚;二是双方或一方(如另一方已回国)可以在大使馆、总领事馆办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代理人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办理离婚;三是双方回国,共同到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或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判决离婚。曾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的,请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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