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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者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
2016-10-18 21:26

  申请者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双方或一方居住在辖区内,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以在总领事馆申请登记结婚。

  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希望在结婚证上加入国内居民身份证号码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民票》原件(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 、近期合影照片3张(正面免冠头像,4cm×5cm)

  4、当事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

  5、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明

  6、丧偶者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及结婚证明

  说明:

  1、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2、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3、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

  4、在中国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在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的,须提供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届。

  5、受理一方为短期签证者的结婚登记,不受理双方均为短期签证者的登记申请。临时来日公民,除护照外,需提交国内公证处出具的

  《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居住在第三国的公民,提交我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未再婚声明书》及经我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

  离婚或丧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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