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日本境内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日本的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在日本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或申请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申请声明书、委托书等种类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 2、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材料,或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等情形。 4、不办理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5、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以及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6、不办理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居留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日本的,应向日本有关部门申办。 7、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离)婚证等。 8、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一般可在日本当地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并办理日本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须在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在日本不便回国,可以委托他人到国内公证处办理。如国内公证处要求,当事人可在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人员代办有关事项的委托书公证。 9、不办理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应在日本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公证文书如须送往中国使用,还须办理日本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在日本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委托书公证 (委托他人给孩子上户口、更新护照,办理银行卡激活、解锁、迁户等事宜的,可申办此类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办理为孩子在国内申报户口委托书,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与孩子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或住民票等)。如父母一方申办,应提交有另一方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原件和联系方式。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经过公证的书面意见;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寄养委托书公证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将未成年人交由其亲戚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可申办此类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出生届、出生受理证明、户口本、住民票、户籍誊本等)。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2、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3、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4、寄养委托终止时间不应超过被寄养人年满18周岁的日期。 5、如父母离异,应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抚养权的证明。 | 诉讼委托书公证 (因须在国内法院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可申办此类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2、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3、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委托书内容不得有涂改,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申请人已达18周岁,为在中国办理房产、落户口等,或者在日本市/区役所申请儿童补贴、办理认知手续等,或拟在中国、日本或第三国办理结婚手续者,可申办此类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者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驻外使领馆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3个月以内开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日本市/区役所结婚且在日本当地机构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3个月以内开具户籍誊本原件。 3、丧偶后未再婚者,须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明。在中国丧偶者,须提供死亡公证书原件或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在第三国丧偶者,须提供经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 4、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者,需填写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者用《声明书》。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 婚姻公证 (在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驻日本使领馆申请办理婚姻公证。) | 1、持证人为申请人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公证需夫妻双方彩色证件合影照片(办理1份提交1张,办理2份提交2张,以此类推)。 | 1、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者,应在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2、经与日本法务省入管局和民事局协商,中国公民持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申请更新在留资格或加入日本国籍时,出示婚姻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即可,无需再提交婚姻证件公证。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已于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办理上述事项的婚姻证件公证。 3、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在第三国使用结婚公证可申请英文版结婚公证。须提供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 | 指纹公证 (为在中国国内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领取养老金等事宜,可申办此公证) | 1、指纹卡片。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指纹卡片》上捺指印并签名。 |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证明在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可申办此公证) | 1、向国内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2、向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 | 1、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盖章或签名。
|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 1、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2、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1、当事人应准确、清晰向领事官员阐述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 2、当事人仅能对其合法占有或所有的文件申请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3、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五、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居住在日本北海道、青森县、秋田县、岩手县的中国公民可向中国驻札幌总领事馆递交公证申请。 二、递交公证申请均无须预约,可在我馆领事证件窗口对外工作时间内直接到馆办理。 三、办妥的公证书,我馆将通过邮寄方式交付当事人。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自行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公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须支付相关费用。 四、中国驻日使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鉴)或事项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或日本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须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解释。处理有关事项须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或日本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用文单位的要求,请事先咨询清楚。 五、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 1 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