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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2025-02-28 18:50

申请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即所持结婚证系我馆签发。

二、男女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馆自愿提出申请。

初审材料要求

一、双方身份证件:

1、护照: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2、驻在国证件:双方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双方住民票原件(3个月内)。

3、身份证: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须提交书面声明。

三、一份未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协议内容中应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男女双方单人6个月内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各2张。

五、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登录“中国领事”APP,选择“婚姻登记预约”,如实、完整、准确填写信息并选择预约到馆办理日期及时间。

二、按预约时段携带上述材料到馆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初审手续,并出示手机端预约信息,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一)对符合离婚初审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将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二)对初审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离婚程序终止。

三、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下同)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我馆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我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程序终止。

四、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可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初审所需所有证件材料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无需登记)。

到馆后,需在领事馆员面前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捺指纹、填写日期。受理后,当日下午15:00发放离婚证,领取离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

五、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注意事项

1、我馆仅办理协议离婚。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我馆不受理离婚申请。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由我馆办理的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发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我馆存档一份。

5、男女双方也可在日本当地市/区役所或国内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6、领取离婚证时,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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